校   内   规   章  



 

西北民族大学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委发[2006]23号)  

根据民办发[2006]59号文件《关于在国家民委系统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校党委发[2006]16号文件《关于印发<西北民族大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学校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从政意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工作,要在查找和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净化采购环境,提高采购效益,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有力保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的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我校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在治理范围内,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主要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的内容

根据中纪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学校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⑷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二)各单位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时自查自纠具体内容:

(1)编制采购文件是否有指定供应商或品牌、规定排他性条款等行为,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2)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

(3)专家评委抽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专家评委和泄露专家评委名单的行为;

(4)在组织评审和确定预中标工作中是否有评审标准不公正、干预专家评审、泄露应该保密的评审工作情况,以及违反中标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5)在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与供应商勾结、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在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受理质疑案件的次数及答复处理情况;

(7)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根据国家民委的安排部署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一915)

19月初,学校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制定并下发学校的《实施意见》。

2各单位要组织教职工进一步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能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3、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10月10日)

按照自查自纠时间和具体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通过审查本单位的采购立项审批、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招投标程序、会议记录、确定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组织验收、文书档案归档等重要环节进行对照检查。在上述重点环节和具体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根源过程中,各单位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违规违法和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学校。

(三)处理与整改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

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单位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将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11月1日——12月15日)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每一阶段的工作,每一阶段结束的次日,及时向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阶段的工作小结,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各单位每一工作环节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合格的才能转入下一环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汇总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五、组织领导

学校已专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另外发文),各单位原已成立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或负责人不变;若有人员变动情况,向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成员或负责人名单。

六、监督检查

为确保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到实处,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自查自纠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重点问题重点督办。

七、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这次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学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一项专项工作,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纠正与本单位无关、与己无关的认识偏差,严格按照校党委发[2006]16号《关于印发<西北民族大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进一步做好思想动员、学习有关文件资料、法律法规工作。上级和学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随时检查了解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将对照检查的工作内容、时间、工作步骤及要求要具体化。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计工作岗位、管理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各单位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净化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