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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   甘肃省监察厅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甘纪发[2000]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工程建设监督机制,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称发包方,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报建制度、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开工(施工)许可证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国家和省上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又不委托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管理建设项目的;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擅自改变审批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

(八)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抬高或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的;

(九)未通过招标管理部门私自发包工程和泄露标底的;

(十)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的建设工程出售或交付使用的;

(十一)将工程项目分散以缩小投资额,逃避招投标的;

(十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或称承包方,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开展业务和挂靠承包,以及违反规定转包工程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标竞争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的;

(三)在建设工程上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的。

第四条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核(批)工程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的;

(二)不依法核发(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未按有关规定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批准立项的;

(四)不依法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和其它严重违反建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建设监理、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反规定承揽代理业务或出具假证、伪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买卖、转让、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在建设市场运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之条款,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或在承包单位核销个人各种消费票据的;

(二)承包方采取行贿手段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

(三)建筑材料推销单位为了推销商品,而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行贿的;

(四)建设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审批、监督检查、鉴证等职权,收受、索要贿赂的;

(五)在建设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以介绍工程为由从中收受好处和有其它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单位,违反规定以各种理由强行指定施工单位使用、购买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七)建设市场运行过程中有其他受贿、索贿、行贿行为的。

第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立项、承发包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立项和减免有关费用的;

(二)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

(三)为子女、亲属承包建设工程提供方便或参股承包工程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工作人员故意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建设市场管理法规,搞地方和行业保护,影响工程发包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利用行业管理特权,有其它非法干预建设市场经营、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概算和设计文件,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在建设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举、隐匿不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在建设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市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纪律处分的,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其它由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 4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