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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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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
甘肃省监察厅 关于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个不准” (甘纪发[2000]3号) 1.不准省、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以及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坚决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和给予组织处理。 2.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
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3.不准领导干部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接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分。 4.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或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5.不准领导干部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之机违反规定多占、多购住房。违反规定的必须认真纠正,不纠正的要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查处。 6.不准省、地(厅)级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或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施工队伍。违反规定的,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依照省上《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 2000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