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内   规   章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监察监督暂行办法

(民大监察字[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完善招生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及主管部门对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招生录取监察监督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积极配合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单位开展工作,尤其要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努力维护学校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共同研究决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和招生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职责是:监督招生部门执行上级及学校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录取新生的情况;依法监督招生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有权对招生工作中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第六条  对学校选派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参与对学校招生政策、章程、规定、意见的制定与修改工作,参加对招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的培训会议。

第七条   监察人员应熟悉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招生管理业务,了解有关的招生政策、制度、规定、纪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督促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招生规定、招生程序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招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  实行事前通告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招生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5日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并报送有关文件,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监察人员有权查看招生考试工作涉及的记录、资料等有关材料,了解有关情况,进行招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第九条  重点加强对音乐、舞蹈、美术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报名、考试、阅卷、登分、划线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对学校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的科目,应加强命题和试卷的保密和监督工作,严禁泄题、徇私舞弊,严禁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新生。

第十条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监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有关高校招生收费的各项规定;监督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通过招生通讯、简章、网络媒体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要监督招生部门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和国家民委、甘肃省、学校对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情况。纪检监察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规定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认真进行查处,违反招生有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制度;事前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制度;录取现场有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的制度;录取新生审核审批制度;亲属参加高考工作人员回避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与公正。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地址、邮编写入学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招生中的监察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