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内   规   章  



 

中共西北民族大学委员会、西北民族大学

关于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校党委发[1999]12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国家民委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安排和精神,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我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我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校党委、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全校或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全校或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4.经常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和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5.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

7.领导、组织全校或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校或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2.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不正之风,遏制腐败现象。

3.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4.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5.按时召开全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虚心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7.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同级党委的具体要求,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分析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4.支持、协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要亲自组织查处。

5.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承担以下责任:

1.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协助校党委、校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按照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和措施,报请校党委、行政审定。

3.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加强党风廉政条规制度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4.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校党委、校行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5.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机构。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的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规定责任内容的各项职责的情况。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机关党总支、后勤党总支对所属党支部班子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在次年1月底前报校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某一单位存在的严重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系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委、监察处记入廉政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研究解决并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  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问题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降职。

对执纪执法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研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谈话戒勉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条  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得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三育人”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戒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处理。

2.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戒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两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

3.所分管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戒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两年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戒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做出错误决策的;

2.对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或严重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或者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在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的,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法、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7.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8.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后果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反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校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律和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上报校党委、校行政并报校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北民族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