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 内 规 章 |
|
西 北 民 族 大 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校党委发[2001]4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校党委发[1999]12号,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的规定,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追究:
(一)对上级机关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要求不传达、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党政“一把手”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给予“一把手”纪律处分;
(二)不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或已制定但不督促落实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当调整其职务;拒不改正,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当调整或免去其职务;
(四)对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特别是集体上访不认真处理,造成越级上访的;或对群众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当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方法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
%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 %的,或连续两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
(六)所分管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较多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并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发现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不得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三育人”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和处理;
(九)学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干部,因责任性不强,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学院、系、部的教学管理秩序混乱,多次造成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或免去职务;
(十)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学生管理松散,要求不严,致使出现学生多次违纪、打架、斗殴、伤亡等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或免去职务;
(十一)综合治理工作评估中,本单位被评为不合格者,给予其主管领导干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当调整其职务;
(十二)本单位各项合理的收入帐目,长期不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群众意见较多,造成一定影响的,应给予其主管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公布帐目;限期不公布的,则要进行审计和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认真履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在贯彻落实中做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或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在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的,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法、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八)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受到批评,仍不纠正、不处理,致使危害程度及后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进行,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责任追究后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西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北民族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