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规范课程考核要求,统一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管理工作, 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职责:由教务处协调各院(部)完成。
三、期末结束的课程在每学期第十四周(上半年六月上旬、下半年十二月上旬)开始排考,十三周以前结束的课程临时安排考试。
四、准备资料
1.总课表及各教师的联系方式,并填写《监考人员登记表》。
2.课程变动情况、每门课程学生人数。
3.重修课程的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及各们课程考试学生人数。
4.教务处考试要求及具体细则。
5.清理统排统考课程和各院(部)在学校规定集中考试时间的考试课程。
五、管理程序:
1.任课教师提前到教学秘书处确定课程期末考核方式;
2.教学秘书填写《考试日程表》,确定考试课程的时间、地点;
3.教务处协调相关单位安排监考,确定各监考教师的监考时间、地点和领卷地点;
4.教学秘书通知各监考教师监考时间及地点并发监考须知;
5.任课教师在最后一次课上通知学生考试时间及地点;
6.教学秘书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学院长;
7.实施考试,监考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交学生所在教学办公室。
六、资料归档:每学期须由考试安排人员将考试安排汇总表保存并归档。
七、注意事项:
1.凡考试安排表指定的监考教师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到岗履行监考职责。
2.排考过程中不能出现漏排和少排。
3.要将考试安排通知到每一位监考教师。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