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司(1997)146号文件的要求,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适应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高质量的教材进课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用教材的原则
1.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教材、列入“面向21世纪”教材、获得国家级奖、省部级奖的教材及学校统一规划组织编审的教材,以教材本身配有教学课件或网络教学软件等立体化教学辅助材料的教材为优选方向。
2.选择教材内容应符合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3.为便于教学经验的积累,选择教材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原则上选用教材应使用3—5年,一个周期结束后,须经全面评价后再确定是否选用或更换;一般情况下,同一门课程采用同一种教材。
4.正确处理学校、合作出书及教师个人特色教材与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的关系,不过份强调教材的自编率,有优质统编教材的,一律使用统编教材。
5. 任课教师必须为所开设的课程选用教材及指定教学参考书,确实无合适教材的应指定教学参考书。
二、选用教材的审批程序
1.提出备选书目: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接到任课通知后,经认真调查研究后提出适合本门课程的2~3种教材作为备选书目,并提出首选教材书目。
2.初审:以教研室为单位对备选书目进行论证,确定各门课程使用的教材,其中一种作为学生必须购买的教材,另外1~2种可作为教学参考用书。
3.审核:经初审的教材书目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并送教务处教材科备案,列入学校教材选用计划。
4.征订:教材科汇总、复审各门课程使用的教材,形成教材选用规划初稿,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征订。
三、选用教材的管理
1.凡已列入选用计划并经批准正式选用的教材,授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换(或不能因教师变动而改变)。院(部)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指导主讲教师、教研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教材的选用和订购计划,并督促、检查和掌握教材的配备情况、课前到书情况及选用质量。
2.为保证教材质量,授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换教材,或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
3.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将检查各院(部)教材的配备情况及课前到书与选用情况。
4.教本的领用:每门课程学校统一配发一套教材,教本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如遇教材修订、改版等情况可重新配发一套。
5.教学样本书: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教学用书的样本目录及样本书架,陈列本院各专业的教学样本书。
6.本规定适用范围:本科、专科、预科。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