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北民族大学教材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有关学校教材工作的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其工作宗旨是贯彻《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并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对学校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推进教材改革,提高教材质量,积极推动全校教材建设、研究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关专家学者、教务处长等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正主任委员,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为组长1人,组员3~5人。组长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同志或主管教学的同志担任,副组长和组员由各单位的专家和有丰富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及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健康、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更换人选时,须由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必须更换人选时,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教材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教材科,负责落实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教材工作的精神,实施学校各项教材工作,负责处理学院教材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要求,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并指导和督促检查教材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审定学校各教学单位的教材编写规划和年度编写计划(包括校内自编自印、校外参编、合编的教材)
第八条 组织全校教材出版的评审、推荐工作,评选优秀教材和讲义;推荐优秀教材参加甘肃省、教育部优秀教材评奖;组织国家规划教材的审报。
第九条 研究和掌握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的方向,根据学科的发展动态,对教材的选用、发行和管理工作进行审查评定,组织校内教材工作评估和经验交流。
第十条 指导并组织各教学单位开展教材研究及国外教材的引进、研究与评介工作;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经验。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全校各学科的教材研究、针对学校教材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审核相应的教材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指导、检查校重点教材建设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制订的计划和形成的决议,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提高教材建设的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制订和实施本单位教材编写规划和年度编写计划
第十五条 负责向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呈报本单位已列入编写计划并需送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第十六条 预选和推荐本单位上报学校的优秀教材及对外交流的教材。
第十七条 组织本单位教师开展教材研究、评介工作。
第五章 教材的级别及审批程序
教材分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内部发行的教材和本校自印讲义三种。
第十八条 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和推荐教材,是教育部要求各高校积极选用的教材。
第十九条 未经过专业编审组织编审而出版的教材,由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编写计划,经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内部发行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与使用单位协商安排承印、发行事宜。
第二十条 本校自印讲义、实验指导、实验报告及实习指导等,由任课教师提出编写计划,经教研室审定,本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出使用计划,由教务处教材科与使用单位协商安排承印、发行事宜。
第六章 教材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时,可召开临时性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教材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并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教材工作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