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激励全校教师、教学管理、教学辅助人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决定设立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设立校级一等奖和二等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其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在我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单位(学术团体)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且经过两年以上(专业建设方面的成果至少有一届毕业生)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对我校教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创新和突破性进展,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可申请校级一等奖。
(二)对我校教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提高有推动作用和明显效果的可申请校级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施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其教材出版时间参照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规定。
第六条 对具有明显特色并在全校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以及中青年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第七条 申请我校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热爱民族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连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业务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成果的培育、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人、申报单位先期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立项培育计划书》,并对成果进行设计、论证、规划,做好培育工作。
第十条 申请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主要完成单位向学校评审部门择优推荐,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反映该成果的其他材料。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四)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一等奖的项目中推荐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请甘肃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实践证明,对甘肃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明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的可申请省级二等奖;对本校的教学工作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可申请省教育厅级奖。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公布及异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由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随评审工作组建,其职责是:
(一)认定申请我校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议,必要时向成果汇报人提出补充意见。
(三)表决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以及向甘肃省推荐的教学成果项目。
各教学单位或有申请项目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工作安排,成立本单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
第十五条 西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的成员到会投票方可有效。校级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校级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奖的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从评审会结束后的第二天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学校裁定。
第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若由单位提出异议,需加盖单位公章,若由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并在异议材料上有本人亲笔签名,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的批准、奖励及其他
第十八条 对获奖教学成果,公示期限结束后,报校长批准,有异议的成果在公示期限结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校级一等奖1500元,校级二等奖1000元。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获奖项目等级支付。
第二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教学成果,学校不予受理:
(一)对权属有异议,申请前未处理完毕。
(二)已获得其它方面省级以上奖励(除非在原有成果基础上有重大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成果。
(三)未报立项计划培育书,未经过培育或未达到培育年限的成果(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除外)。
(四)完成单位、完成人超过规定数或完成人达不到工作年限等。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予以撤销,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与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