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全面改进和加强我校汉语普通话(以下简称普通话)和汉语规范用字(以下简称规范字)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普通话为我校的教学语言,今后凡教学人员(含双语教学人员,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汉语部分)上课期间必须使用普通话,课后交流用语原则上也要使用普通话,学校在今后的督导、检查、业务考核与评估时要把普通话的使用和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参考,此规定适用于已录用的学校所有在职教学人员,对新录用的教学人员在录用前必须进行普通话合格考试,并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的一项基本条件。
第二、教学人员(含双语教学人员,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汉语部分)上课期间必须使用规范字,规范字的使用包括教案(含电子教案)、板书(含课件)、讲义讲稿(含封面)、作业批改、书写评语、试卷印制等方面,不允许教师在教案(含电子教案)、板书(含课件)、讲义讲稿(含封面)、作业批改、书写评语、试卷印制中出现繁体字(书法欣赏课除外)、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学校在今后的督导、检查、业务考核和评估时要把规范字的使用和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参考。
第三、在课堂教学和日常交流中,教师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使用普通话(含课内和课后交流),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使用规范字(含请假条、笔记、作业、学期论文、毕业论文和其它日常用字),尤其要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尽快掌握和提高普通话,帮助和改正学生日常用字中的不规范现象。
第四、在全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当中,教师应率先垂范,自觉使用和推广普通话,率先实现用字规范化,教师应成为“说一口普通话,写一笔规范字”口号的模范执行者,在全校范围内带动和营造一个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
以上规定和要求,在全校青年教师课堂比赛评分规则、全校教师课件比赛评分标准、学校教学督导委员听课记录表和学生课堂问卷调查表中要有明确规定,学校将在年终考核中,对普通话和规范字的使用和普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学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西北民族大学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