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秘书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明确教学秘书的职责范围,增强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秘书是各院(部)管理本院(部)教学业务的主要工作人员,是院(部)常规教学教务管理的重要岗位。行政上受所在院(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教务处指导。
第三条 为加强教务管理工作,使教学教务各环节的工作得以落实,各院(部)至少设专职教学秘书1人,规模较大的院(部)可根据学生规模和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情况,根据教学秘书岗位职数的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增加教学秘书职数。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专职教学秘书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应在该岗位连续工作3年。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负责教学秘书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选拔与调整
第五条 教学秘书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工作勤奋,办事认真,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待人热情,为人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经验和写作、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理解和掌握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熟悉学生管理和教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乐于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和表格处理,能操作数据库,具备在网络上完成教学教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原则上与教学单位的学科相近或一致。
第六条 教学秘书的选拔与调整
(一)教学秘书人选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式。
(二)各院(部)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并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和教务处协同考核、确认、备案。
(四)若要调整教学秘书人选,仍须按照上述程序选拔、确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工作
(一)协助院(部)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办法等。
(二)每学期第十周,在学院领导主持下根据培养方案编制本学院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在放假前,将确定的教学任务书下发给任课教师。
(三)协助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四)按照教务处和教学主管院(部)领导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教学活动,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偶发事件,协助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负责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表格的领取、收发和数据上报,协助做好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