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教学委员会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设教学委员会,各院(部)设教学委员会分会。
第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校教学工作、
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教务处长为秘书长。委员一般由25—35人组成。每届任期2—3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做临时调整。
第七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为有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学校教学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秘书长负责会议的召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研讨、审议学校、院(部)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各类课程、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等法规性草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名课建设计划,审定各类课程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评审学校级名课。
第十五条 评审学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对学校、院(部)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八条 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议或评议学校领导交办的教学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应协调、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正常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北民族大学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