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组织教学、青年教师培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重要任务。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 学院(部)根据专业学科设立教研室,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相应设立公共基础课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按学科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分属各学院(部)领导。教研室的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教研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须由学院(部)提出报告,经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教研室原则上应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教学小组或课程组。
第五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人员超过10名或根据教研室特殊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建设,协助学院(部)党总支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校和学院(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条 教学工作
(一)按照学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及其它各项教学任务。负责对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二)组织教师制订课程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大纲或规范;根据教学需要组织教师选用或编写教材、讲义、习题集或题解,以及指导安排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填写教学进度表。
(三)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在紧密结合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实际的基础上,开展教材分析、专题讨论、观摩教学、教学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方法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探讨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改立项课题的研究;组织教师申报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和参加相关教学比赛。
(四)组织教师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按教学要求,对任课教师备课、授课和作业的布置、批改提出明确的要求;组织听课评教和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提前安排落实新开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教师按教学要求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和内容;组织教师开展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的改革;组织教师做好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科学研究工作
(一)根据学校、学院(部)科学研究规划,结合教研室的学科特点,确定比较稳定的科研方向,选择科研课题,制订科研计划。积极争取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二)教研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要求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动员与组织本室人员积极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活动,组织科学研究讨论、报告会,经常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检查教学改革、科研工作的进展与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并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
(一)做好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发展和学校及学院(部)教师队伍建设要求,组织制订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的培养计划。
(二)定期组织本室人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本室人员业务档案的建设,向学校和学院(部)提供本室人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进、评优秀的依据和意见。
(三)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进行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自修、听课、辅导、指导实习、试讲等教学各个环节的实践,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较好地掌握内容,拓宽、加深与课程有关的知识,具有较强的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逐渐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
(四)做好骨干教师的培养以及学科梯队的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帮助骨干教师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取得较明显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术水平。努力争取做到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日趋合理。
(五)做好教师进修培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在国内外进修提高,参加学术活动等。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根据学校、学院(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与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教研室活动,主要进行教学业务活动,专题研究教学问题。教研室活动应做好记录。
(二)试讲制度。试讲是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必须经历的环节,凡新教师上课、教师上新课均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由学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其他教研室主任、本专业(课程)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共同组成试讲考评小组,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记录应包括试讲内容、效果,试讲者的教学技能等。试讲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试讲结果要由教研室所在学院(部)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三)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按照学校听课制度的要求,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同时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开展观摩教学,提出改革意见。
(四)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按照学校、学院(部)的部署,认真做好开学初、期中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同时应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教学质量。
(五)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学期初应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检查、总结。
(六)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学院(部)对教职工考核的规定和安排,教研室结合教学工作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学院(部)审定后报人事处,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七)教学资料归档制度。按照学校教学文件管理的规范要求,认真收集、积累应归档的资料,并安排落实专人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全室同志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四)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担任。由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者必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一) 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的工作要求,在学院(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订、落实学年和学期教研室工作计划。
(二)执行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组织、督促、检查教学各项环节的落实,保证教学质量。
1.组织制订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大纲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实践教学、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
3.制订听课计划,对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要组织听课并提出意见,课程结束时,负责对教师教学情况做出评价。
4.组织本教研室承担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对命题负责审核。审批课程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负责审核课程教学总结和考试分析。
5. 负责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三)研究制定课程建设计划,组织落实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
(四)组织经常性的教育理论学习、学术交流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学改革立项研究,把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研究成果及时融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中。
(五)研究和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教材。
(六)组织教师的继续教育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七)参与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好本室所属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八)定期总结工作,搞好文档建设与管理,每学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工作报告。
(九)组织教研活动,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
(十)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学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年度考核等工作提出意见。
(十一)经常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十二)接受并做好其它相关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结束时,由学院(部)对其任期内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学校建立教研室主任评优制度,每年评选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主任,在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和选派出国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在任期间,不能履行教研室主任职责,学院(部)可视其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乃至解聘其教研室主任职务。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六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增强教学质量意识。
第十八条 团结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树立良好的教风。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关心教研室建设,参与讨论研究教研室建设和教研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