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条件。导师制的实施可以保证在学分制管理体制下,既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又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为了规范导师工作,切实有效地发挥导师在实施学分制过程中对学生的重要指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认真,治学严谨。
2.教学经验丰富,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3.全面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
二、导师的职责
1.在对学生予以业务指导的同时,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择业态度,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2.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帮助学生了解学科的知识结构和学分制本科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帮助学生掌握课程之间以及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4.熟悉所指导的学生,了解他们的学习基础和爱好特长,接受学生选课方面的咨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提出合理的选课方案,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对学习成绩优秀和较差的学生,应提出特殊的培养计划。
5.及时掌握学生各方面动向,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教与学的问题、学生选课方面的问题等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单位、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完善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6.综合考虑学生特长、求职要求以及社会需要,指导学生选择副(辅)修方向和学习计划。
7.导师每学期写一篇书面工作小结,由院(部)统一整理存档。
三、导师的管理工作
1.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各级组织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投入,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2.导师由院(部)主管领导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评职的重要依据。同时评选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导师,应中止继续聘任,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对犯有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及时补聘新导师。
3.导师的配备和选聘一般从新生入学第一学年举行。为了保持教师和学生联系的稳定性,一般情况,聘期四年。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更换导师。
4.院(部)可根据本单位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多少,给每个年级配备导师,每位导师指导学生名额由各单位酌定(每位导师一般为20—40人)。
5.担任导师的教师,每年计算3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
6.按年级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几名导师可组成一个导师组,每个导师组可推选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导师组组长。导师组应定期召开例会,通报信息、交流情况,并及时向院(部)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四、其他
1.各院(部)根据自身情况拟订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西北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