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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管理
西北民族大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文号:民大教字[2005]88号  发布日期:[09-01-08]  点击次数:[]

      实习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适应社会能力、扩大视野的重要途径,因此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基地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所。

      二、实习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1、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2、基地建设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4、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二)建立实习基地的途径

      各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业、事业、研究机构、行政管理等单位,共同建立实习基地。每个专业应至少有1个实习基地。

      (三)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实习基地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

      2.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4.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5.实习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6.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7.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上岗培训,并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质量监控;

      8.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优先考虑实习场所的学生实习条件,保证实习学生、指导老师及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

      (四)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有关教学单位各执一份。

      2.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

      3.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经费标准(7)其它。

      (五)实习基地挂牌

      学校或学院(部)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教学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六)实习基地的经费投入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基地硬件建设,不断完善基地的基础条件,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院(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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