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生管理,做好招生工作,明确招生责任,保证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和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责任:招生期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为招生工作政策执行者,负责组织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部分专业课命题、评卷、考试、招生录取、调整计划使用的方案建议;招生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六、在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透露专业课命题工作的情况及流程以及与试题有关信息的,举办或参加考试的补习或编写、印制复习资料、辅导材料和模拟试题的;
八、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九、索取或收取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招生监察责任,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 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